重庆“钉子户”和《物权法》
最近,重庆“钉子户”事件和《物权法》的出台在全国,甚至世界都闹得沸沸扬扬,尽管《物权法》要到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我想先看看此法律对重庆“钉子户”事件的适用条款。
看完《物权法》之后,发现有以下条款能保护这位“钉子户”的权益: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同时,企图抢占“钉子户”房屋的开发商违反了: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所以不但“钉子户”的房子不能被强拆,而且开发商还要因为其野蛮的行径赔偿这位“钉子户”的损失。
但是鉴于法院要求强拆时给出的理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所以开发商可能会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要求强拆。但是,该开发商不是政府部门,要开发这片土地只是为了商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何来“公共利益”?
《物权法》的通过,说明了国家对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决心。《物权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此次重庆“钉子户”事件关系到《物权法》是否只是一纸空文?
另就重庆地方法院的强拆令做出说明
根据2005年中国最高法院批复,拆迁补偿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近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重庆地方法院的强拆令无效。而一个地方法院竟敢置高院的批复于不顾,可见当今中国已经到了法院带头违法的地步,因此即使《物权法》出台了,法院是否能按法办事仍然是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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